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做好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能煤运字〔2020〕665号
各盟市能源局,相关盟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促进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自治区政府《自治区本级行政权责清单(2019年)》(内政发〔2019〕16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19〕1号)、《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推进煤矿项目核准建设投产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18〕8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等要求,现就做好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煤矿建设项目管理是指对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开工、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等管理。
二、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属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审批管理。
1.对于设计能力120万吨/年以上井工矿、300万吨/年以上露天矿(含一并核准配套建设的选煤厂)项目的初步设计,经项目所在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形式审查后,报自治区能源局审批。自治区能源局收到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申请文件后,先进行形式审查,要件不齐的,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补正材料;要件齐全的,委托有关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内容审查,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并在自治区能源局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修改完善初步设计、补正相关材料以及再审查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内。
2.对于设计能力120万吨/年以下井工矿、300万吨/年以下露天矿(含一并核准配套建设的选煤厂)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参照上述要求审批,审批文件同时抄送自治区能源局。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地质等条件复杂矿井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自治区能源局负责审批。
三、煤矿建设项目开工、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实行形式审查,履行告知性备案程序。由项目所在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后,报送自治区能源局。自治区能源局在收到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要件不齐的,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要件齐全的,在自治区能源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告,完成备案。
四、生产煤矿不改变开采方式、不增加生产能力的技术改造、水平延深、采区接续等,以及未与煤矿建设项目一并核准配套的独立型选煤厂项目的初步设计、开工、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管理事项,由项目单位上一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负责审批;无上级公司的,由本企业负责审批。项目单位要及时将审批情况告知所在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相关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半年将企业审批情况汇总上报自治区能源局,填报格式附后。
五、煤矿企业对初步设计、开工、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负主体责任,煤矿上级公司对所属煤矿初步设计、开工、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负直接管理责任,要切实加强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条件、审查程序和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
六、各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煤矿初步设计、开工、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负监督管理责任,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监管过程中发现未按规范设计、项目手续不完整、未批先建、擅自调整变更建设内容等煤矿建设项目,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对在初步设计、开工、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的企业,按规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25日起施行,原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煤局字〔2015〕51号)同时废止;原自治区煤炭工业局此前印发的其它相关文件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执行本通知。
附件:1.申报材料要件清单
2.煤矿生产接续和独立型煤炭洗选项目情况报表
2020年1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