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
内能电力字〔2020〕66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0〕9号)要求部署,为持续推动优化营商环境“获得电力”工作扎实有序推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各责任部门各司其职,围绕用电报装时间、环节、成本、供电可靠性等方面,进一步压减办电时间、简化办电流程、降低用电成本、提高供电可靠性,构建政企协同、相互配合、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全面提升自治区“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满意用电获得感。
二、实施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自治区全区范围内的用户用电需求和电力接入工程。
三、主要目标
2022年底前,在全区范围内实现居民用户和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三零”(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高压用户用电报装“三省”(省力、省时、省钱)服务。
(一)优化办理环节。2020年底前,居民用户和实行“三零”服务的低压非居民用户用电报装环节压缩至2个;未实行“三零”服务的低压非居民用户办电环节压缩至3个;10千伏及以上高压用户办电环节压缩至4个。
(二)压减办电时间。2020年底前,居民用户和实行“三零”服务的低压非居民用户从报装申请到装表接电的全过程办电时间分别压减至5个、25个工作日以内,未实行“三零”服务的低压非居民用户、高压单电源和双电源用户的全过程办电时间分别压减至6个、22个、32个工作日以内;政府审批部门办理20千伏及以下高压、20千伏以上高压电力接入工程审批时间分别压缩至10个、20个工作日以内。2021年、2022年底前,自治区实行“三零”服务的低压非居民用户全过程办电时间分别压减至20个、15个工作日以内。
(三)提高供电可靠性。2022年底前,呼和浩特市的市区、城镇、农村地区用户年均停电时间分别压减至1个、2个、5个、11个小时以内,或年均同比压缩8%以上,其他盟市的市区、城镇、农村地区用户年均停电时间分别压减至2个、5个、9个、15个小时以内,或年均同比压缩8%以上。
四、重点任务
(一)申请和工程设计环节
1.提高获得电力便利度。各供电企业加强内部管控,深化大数据应用,鼓励实行配套电网接入工程“项目经理+客户经理”双经理负责制,实现网格化全过程推进。推广“一口对外、一证受理、一站服务”受理用户用电申请,实现低压用户供用电合同电子化,高压用电客户经理预约上门服务。为用户提供用电报装、查询、交费等“一网通办”服务,实现“业务线上申请、信息线上流转、进度线上查询、服务线上评价”,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用电报装线上线下办理渠道,供电企业不得加以限定,坚决杜绝“体外循环”、后补流程。(责任单位: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等有关供电企业)
2.压减用电报装申请资料。低压用户在业务受理环节仅需提供用电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用电地址物权证件,高压用户需同时提供用电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对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无法提供用电地址物权证明客户,由属地乡镇及以上政府部门实地核实情况后出具用电地址物权证明。高压用户在设计审查环节仅需提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和用电工程设计及说明书,在中间检查环节仅需提供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和隐蔽工程施工及试验记录,在竣工检验环节仅需提供工程竣工报告(含竣工图纸),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供电企业不得增设或变相设置用电报装办理环节、前置条件,不得增加申请资料,不得强制用户签订申请用电承诺书。(责任单位: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等有关供电企业)
3.科学设计供电方案和外线工程。按照“就近接入”原则统筹优化选线方案和供电方案,开展沿线水、气、通信等各管线单位的意见征询,针对可能存在的管线矛盾和问题,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提前介入组织协调。(责任单位:自治区各供电企业,配合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4.扩大“三零三省”办电服务范围。供电企业承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清洁能源供暖等电能替代工程至客户红线的配电设施投资建设;大中型企业客户,蒙西电网承担为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园区、重点项目供电的110千伏和220千伏输电线路、公用变电站间隔及电网改造工程投资建设,蒙东电网承担自治区级及以上各类园区项目红线外电网配套工程投资建设;2021年底前,城市地区160千瓦及以下、农村地区100千瓦及以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以低压电能表为投资分界点,供电企业承担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含计量装置)投资建设,分界点负荷侧受电设施由客户投资建设;2022年底前,“零投资”服务进一步拓展至160千瓦及以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责任单位: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等有关供电企业)
5.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布本地区配电网接入能力和容量受限情况。2020年底前完成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制定工作,并在移动客户端、营业场所等渠道向社会公开,确保用电客户对于用电政策、电价电费知识和电费构成等内容“应知尽知”。要将12398能源监管热线和95598等供电服务热线同步、同对象公布到位,保障用户知情权。要主动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咨询解答服务,在办理用电报装业务过程中向用户进行宣传,做到“办理一户、宣传一户”,让用户及时全面了解“获得电力”相关政策举措。(责任单位: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6.建立科学完善的用户评价体系。通过学习研究先进地区客户用电满意度和办电体验评价方法,结合地区实际,建立科学合理的用户服务评价体系,应用评价结果提升服务质效和“获得电力”指数。(责任单位: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配合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二)行政审批环节
1.加强部门协作。推动政企协同办电信息共享,供电企业在选线和工程设计环节要提前与相关部门沟通对接。各审批部门要按照“能并则并、能简则简、分类处理”的原则最大程度精简审批事项和审批环节,细化行政审批环节流程,通过负面清单、标准规范等形式明确准予审批的条件、技术要求、费用标准以及应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并通过政府网站、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布电力接入工程审批相关政策文件。(责任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各供电企业)
2.推行网上申报。积极推广网上办电,加强电子证照推广应用,供电企业在线获取和验证营业执照、身份证件、不动产登记、项目核准/批复文件等用电报装信息,实现居民用户“刷脸办电”、企业用电“一证办电”。推进办电审批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将“获得电力”行政审批事项纳入办电审批服务信息系统,并入驻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内蒙古政务服务网,推动省、市、县跨层级纵向联通,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组织各区域供电公司主动对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推进实现“获得电力”事项网上办理、行政审批结果信息共享。(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3.实行容缺受理并联审批。地方政府要创新服务方式,依托内蒙古政务服务网,研究实行“获得电力”行政审批事项容缺受理、并联审批,将行政审批证照办理信息与用电客户报装申请信息深度融合,做到前端“一站式”受理,后台“一条龙”服务。供电企业向内蒙古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发展改革、住房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城市管理、园林林草、能源等盟市有关部门同步开展审批工作,开辟绿色审批通道,简化资料一网通办,对于有规定需要将其他部门审批结果作为前置条件的,采用“容缺受理”方式,先行开展其他申报材料和申请条件的审查,待相关前置审批结束后立即完成审批流程。对审批材料齐全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批;对需拆除或改建的设施,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给予改建或补偿;对被跨越物不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各相关单位不得违规收取各种跨越费、占用费。(责任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4.探索开展告知承诺审批改革。对于开挖市政道路、破路长度在25米以内的电力工程施工,在保证市政道路、绿化景观能够恢复原貌的前提下,经市政道路、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探索开展告知承诺、审批改备案或取消审批改革。施工过程中涉及影响交通的占道许可,供电企业在施工前至少6个工作日发出书面告知,公安交管、交通、城市管理部门收到告知后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供电企业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如与承诺内容不符,可撤销原行政审批决定,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三)外线施工环节
供电企业进一步压缩物资及工程服务采购时限,提升物料标准化和典型设计标准化水平,统一技术标准和设计标准,做到通用互换。积极推广不停电作业等新技术,提高送电计划灵活性,保障用户无障碍按时接电。(责任单位: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等有关供电企业)
(四)生产运行环节
提高电网运维水平。加快电网改造升级,强化计划停电综合管控和设备运维质量管控。持续完善配电网架结构,加大电网改造升级力度,合理安排电网检修计划,提升配电网运行管理水平,切实改善供电质量。(责任单位: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等有关供电企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能源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住建厅、政务服务局等有关部门和各供电企业要积极推进提升自治区“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推动优化用电营商环境工作纳入地方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内容,认真落实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各盟市地方政府须明确“获得电力”工作牵头责任部门,统筹协调推进相关工作。
(二)加快实施落实。各盟市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梳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要求部署,负责制定具体落实实施细则和规则,逐项落细落实,进一步精简“获得电力”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环节,优化内部办理流程,规范提高审批效率和水平。
(三)强化监督检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加强对电网企业报装环节监管,督促供电企业强化制度管理与落实,保障业务办理时间信息真实,针对用电报装费用、供电质量、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秩序及办电信息公开等方面开展现场监管工作。自治区能源局建立重点任务台账,定期调度督促,及时协调解决用户办电和用电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相关厅局及盟市“获得电力”工作牵头责任部门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送上季度推进落实情况。
(四)定期考核评估。自治区能源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各供电企业、各盟市地方政府开展“获得电力”推进情况自查以及考核评估工作,对于未完成重点推进任务的企业、地区将视推进情况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优化用电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台账
2.电力外线接入工程工作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