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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时间:2021-03-13作者:佚名来源:国家能源局

  为进一步发挥电力业务许可证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作用,国家能源局印发了《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国能发资质〔2020〕69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简化许可管理的同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并加强与告知承诺制、信用监管的衔接,着力提升许可监管效能。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电力业务许可制度实施后,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分别于2010、2011年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两个规范性文件在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国务院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提出了规范执法行为,减轻企业负担,强化信用支持等系列要求。本次修订,是为了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进一步完善和优化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精准性、提升监管效能。

  二、《办法》重点修订内容

  《办法》共33条,包括总则、准入与条件保持、变更延续与退出、并网与交易注册、监督管理方式、法律责任、附则等7章内容。重点修订的内容包括:

  (一)合并两个监督管理办法。将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印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两个规范性文件予以合并。《办法》与《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配套形成电力业务许可证全过程的许可监管制度体系。

  (二)调整实施主体。《办法》将实施主体从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整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于输电、供电企业“因故需要停业、歇业的”,《办法》中明确应当在停业、歇业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更加符合许可管理实际。

  (三)优化许可监督管理。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企业年度(定期)自查以及持证企业综合评价,并对涉企证明事项进行清理。二是落实电力体制改革精神,增加对电力交易机构、增量配电企业的监督内容。三是结合电力业务许可工作实际,在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中体现“双随机、一公开”、告知承诺制等新要求。四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部分许可证监督管理措施予以调整,做好电力业务许可与信用监管工作衔接。


原文链接:http://www.nea.gov.cn/2021-01/11/c_13965879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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