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9日,华北能源监管局印发《华北能源监管局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华北监能行业〔2020〕8号)。本办法在充分总结华北区域以往监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明确华北区域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对象、监管内容及监管措施等,更加有效地推动区域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更好地营造油气设施公平开放的制度环境。
一、出台背景
2014年4月1日,《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正式施行,明确“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天然气基础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工作”。2019年5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发改能源规〔2019〕916号),2019年10月23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关于加强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监管〔2019〕76号)、《关于加强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监管〔2019〕77号)。
二、目的意义
《华北能源监管局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共8章30条,结合《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及配套文件的具体要求,对华北区域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行为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油气体制改革决策部署,推进华北区域油气市场化改革、全面强化区域能源监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重点内容
(一)明确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对象及内容
《华北能源监管局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明确华北区域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对象是从事油气管网设施运营,并在省内和省间提供原油、成品油、天然气运输、储存、气化、装卸、转运等服务的企业,以及国家能源局授权或要求监管的单位。监管内容包括油气管网设施运营情况、设施信息公开情况、公平无歧视开放服务情况、服务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以及其他影响油气管网公平开放的行为。
(二)明确重点监管内容及要求
《华北能源监管局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明确油气管网设施应当对设施运营业务实行独立核算,不得利用对基础设施的控制排挤其他油气经营企业。应当主动公开管网设施基本情况、剩余能力等信息,并按照公开时限、公开路径等要求进行公开。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无歧视地向所有符合条件的用户提供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服务,对重大应急保供责任的油气资源,可优先提供开放服务。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应当签订并按约定的条款严格履行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履约情况将纳入能源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三)明确和强化监管措施
《华北能源监管局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明确华北能源监管局对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及其公平开放行为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开展监管。通过备案告知、信息报送、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处理等措施实施监管,并以监管报告、监管约谈、能源行业信用体系惩戒等手段,对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通过强化监管,从根本上提高油气管网设施企业对公平开放服务重要性的认识,改变服务意识淡薄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公平开放行为,维护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稳步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华北区域油气市场秩序,保障油气安全稳定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