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山西能监办在对山西某自供区域内供电主体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从事供电业务一案的调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特定的历史和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供区,多年以来未超出自供区域供电,未造成终端用户经济损失,并主动向有关部门沟通过许可有关事宜,具备持证经营的意愿。山西能源监管办秉承“监管为民”的宗旨,先后4次赴该企业深入沟通交流,指导企业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协助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考虑该公司主观上非故意违法,对终端用户未造成经济损失,整改积极,依法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山西能源监管办指导帮助企业依法依规经营,提升供电服务水平,解决了企业“急难愁盼”问题,行政执法既体现了力度,更显现了温度,得到了供电企业的由衷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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