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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3-03-04作者:佚名来源: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

  

  为加强重大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防范遏制电力事故事件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规定,国家能源局组织制定了《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

  制定《判定标准》,其必要性体现在两点:一是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定。2021年新修订施行的《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为落实法律要求,《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中,明确“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由国家能源局负责制定”。二是进一步加强隐患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自2020年开始,对电力行业隐患监督管理建立了“季会周报”机制,但是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缺乏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导致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隐患未能报送,影响了机制运转和电力安全监管工作效能的发挥。明确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是服务指导电力企业,进一步加强隐患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判定标准》的编制工作于2022年8月开始,广泛调研了行业内主要电力企业已印发实施的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以及矿山、房屋市政等其他行业的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组织行业专家对重大隐患情形进行详细讨论和筛选,聚焦“重大”这一核心概念,统筹考虑隐患的发生概率、后果、监管可操作性等因素,将重大隐患情形确定为7项。

  《判定标准》的编制遵循以下4条原则:一是严格承接相关上位法规定。根据《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隐患指“电力企业(含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导致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的人的不安全行为、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不良的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核安全隐患除外。”因此在编制《判定标准》时,重大隐患情形不超过该范围,同时在该范围内进行了筛选。二是监督管理的可操作性。充分考虑安全监管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便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企业上报的重大电力安全隐患进行监督管理。如,征求意见稿中曾将330千伏以上的变压器出现的一些异常情况列为重大隐患,部分企业反映每年该种情况会达到几千个,上升到政府层面督办必要性不大,为此改成了特高压等级。三是安全隐患的影响程度。将容易导致群死群伤、重大设备损坏等严重后果的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尽量纳入判定范围。如,近年来发生的除尘器坍塌导致的群死群伤事故发生过多起,相关隐患列入重大隐患范围。四是判定依据的明确性。力争隐患判定依据具体、明确,针对性强,尽量不出现含义模糊的措辞,文字表述不产生歧义。

  《判定标准》内容包括正文六条及附录。前三条分别介绍了《判定标准》的编制目的与依据、总体适用范围以及文中电力相关设施与工程的概念;第四条明确了电网、发电、网络、大坝、建设施工安全领域相关的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将判定依据聚焦于严重违反电力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策文件和强制性标准,或可能造成群死群伤、重大经济损失、严重社会影响等后果的情形;第五条为兜底条款;第六条明确国家能源局拥有对《判定标准》的解释权。

  考虑到《判定标准》为电力行业首次制定,特定为试行。文件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文件形式发布,后续拟根据行业执行情况及时滚动更新。


原文链接:http://gsb.nea.gov.cn/view.asp?id=7215&typeid=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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