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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

时间:2022-07-14作者:佚名来源: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南京苏逸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锐

  详细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251号

  经我办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违法分包电力工程行为。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南京康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南京苏逸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谢营1号地租赁住房项目居配电设备、材料采购及相关服务工程委托建设承包合同,南京苏逸实业有限公司与南京韬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电气安装劳务分包合同;

  2.配电站所设备安装及电缆敷设工作票;

  3.《苏逸公司工作联系单》;

  4.项目负责人陈国庆询问笔录;

  5.张良、方冬冬、陈明军、赵贤琪、周宇均等人社保证明;

  6.江苏金陵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南京苏逸实业有限公司审核报告》。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现决定对你公司没收违法所得28.91万元,并处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的罚款,即1.85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苏能源监管办联系人:孔卫

  联系电话:025-83115290  传真:025-83115045 

  地址:南京市中山路268号汇杰广场21楼 邮编:210008 

  电子邮件:12398jsb@nea.gov.cn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2022年5月12日

   


原文链接:http://jsb.nea.gov.cn/news/2022-7/20227516233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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