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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5号)

时间:2021-10-16作者:佚名来源: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徐州国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雷
    详细地址:新沂市阿湖镇硅产业工业园808号
    经我办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考试卷照片3张。 
    2.现场照片2张。
    3.江苏省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交叉检查第二组5月12日向国湖新沂风电出具《江苏省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交叉检查情况反馈》,受检单位签字予以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现对你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罚款;对其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罚款;对其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罚款。现对你公司合并处罚,处以15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苏能源监管办联系人:孔卫 
    联系电话:025-83115290     传真:025-83115045  
    地址:南京市中山路268号汇杰广场21楼 邮编:210008  
    电子邮件:12398jsb@nea.gov.cn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2021年9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jsb.nea.gov.cn/news/2021-10/202110111510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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