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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

时间:2021-06-02作者:佚名来源: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大丰润龙风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鑫
    详细地址:盐城市大丰区开发区332省道西、新团河北4幢
    经我办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擅自经营电力业务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天润盐城大丰试验风电项目#1-#5机组电力业务许可查询结果。
    2.北京华通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所出具本项目审计报告。
    3.对大丰润龙风电有限公司苏浙沪区域经理李岩所作询问笔录1份。
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规定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擅自经营电力业务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未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非法从事电力业务的,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有关规定,现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212741.49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苏能源监管办联系人:孔卫 
    联系电话:025-83115290     传真:025-83115045  
    地址:南京市中山路268号汇杰广场21楼 邮编:210008  
    电子邮件:12398jsb@nea.gov.cn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2021年4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jsb.nea.gov.cn/news/2021-6/20216214192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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