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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7号)

时间:2021-06-02作者:佚名来源: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劲
    详细地址:南京市电建路8号
    经我办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超越许可范围非法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江苏扬州2019年220kV输变电技改大修工程施工—包1施工合同》。
    2. 施工合同所含21项工程清单。
    3. 与220kV等级设备修理相关的结算发票复印件9张。
    4.对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胜所作询问笔录1份。
    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发改委36号令)“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非法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上述违法行为有相关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关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苏能源监管办联系人:孔卫 
    联系电话:025-83115290     传真:025-83115045  
    地址:南京市中山路268号汇杰广场21楼 邮编:210008  
    电子邮件:12398jsb@nea.gov.cn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2021年4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jsb.nea.gov.cn/news/2021-6/2021621418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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