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能源资讯网!

当前所在: 首页 > 节能环保 > 正文

两部门修订颁布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时间:2021-03-01作者:佚名来源:本网

  近日,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修订颁布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新修订《标准》从污染防治的系统性出发,强化了污染物控制项目的可操作性,加强《标准》的执行效能,为土壤环境污染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依法监管提供了有力抓手。

  首先,新修订《标准》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数量由27项增加至36项,根据实际需求和监测能力,分为基本控制项目16项和选择控制项目20项。基本控制项目是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安全的强制性要求,16项控制项目延续了原《标准》的规定,有利于《标准》的顺利过渡和有效实施。选择控制项目变化较大,除整合氯苯、1,2-二氯苯等8个项目外,还新增了1个项目总镍,加强对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要求,更加关注生态系统功能保护和耕地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同时考虑到灌溉水源的来源差异,各地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控制项目,不鼓励过度监测。

  其次,从新增加的控制项目来看,新修订《标准》增加1项选择控制项目总镍,限值定为0.2mg/L。镍是生物体必需元素,但也具有一定健康和生态毒性。比如,潮土中镍浓度大于150mg/kg时,大麦种子的萌发率明显下降;红壤中镍浓度大于25mg/kg时,影响菠菜幼苗萌发量,大于100mg/kg时,菠菜幼苗萌发后死亡。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农业用水标准》、美国《国家推荐水质基准》和《加拿大保护农业用水水质指南》等,均将镍作为农田用水的控制项目。镍是我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主要控制项目,为加强水土协同治理,《标准》将镍作为控制项目是十分必要的。综合国内外标准限值、土壤污染风险管控要求和水环境镍的赋存数据,目前限值的设定基本合理,可达到保障农田灌溉用水使用安全的目的。

  最后,新修订《标准》新增了“实施与监督规定”的内容,明确“由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标准的监督与实施”,监督责任部门的分工和确认,必将有利于推动《标准》落实与推动,提升监督责任部门的执行效能。


>>上一篇:江苏能源监管办迅速传达贯彻国家能源局能源监管行政执法工作会议...

>>下一篇:污水也可以进行资源化利用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能源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政讯通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69940054 010-80447989 监督电话:17276752290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