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关于推动职能部门进一步做好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环综合〔2023〕45号)要求,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以及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并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全面梳理了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清单,现予以公布。
一、负责组织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淘汰落后煤炭产能和落后燃煤机组,实施燃煤机组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
二、负责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供应保障。
三、承担发展清洁能源责任,积极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有序发展水能等可再生能源,清洁高效高质量发展火电。
四、负责监管能源行业环境保护规划计划、重大项目和产业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管能源行业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情况,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五、监督供电企业对因环境违法被政府及有关部门作出淘汰、关停决定的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
六、监管石油炼制企业按期完成成品油质量升级改造工作。
七、参与拟订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气候变化等政策。
八、配合做好重点输电通道建设。
九、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