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能审批〔2022〕208号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来文《关于吉林省华安矿业有限公司核定生产能力的请示》(长发改能〔2022〕188号)收悉。2015年1月27日,吉林省华安矿业有限公司核定产能70万吨/年。该矿2020年末开拓至最低生产水平(-345m标高),煤层赋存条件、资源储量发生较大变化,矿井进入衰竭期。2022年5-6月,该矿开展了产能核定工作,编制了《吉林省华安矿业有限公司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报告》。省能源局聘请煤炭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依据《应急管理部 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应急〔2021〕30号)对核定报告进行了审查,现依据专家组意见批复如下:
一、同意吉林省华安矿业有限公司产能由70万吨/年核减到35万吨/年,该矿最终产能确认为35万吨/年,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核增。
二、煤矿应在显著位置公示煤矿生产能力和年度、月度生产计划,接受社会、群众和舆论监督。
吉林省能源局
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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