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开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经我办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陈爱军、张雨提供的《说明》,就2人的实际工作单位进行说明,并阐明与你公司无劳动关系。 2.陈爱军、张雨与扬州裕泰电力工具厂签订的《劳动合同》(2019年6月2日签订,合同期限至2022年5月31日),郭越提供与江苏长虹机具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2019年3月1日签订,合同期限至2022年2月28日),分别证明3人实际劳动关系情况。 3.陈爱军本人手持身份证陈述其从未在江苏开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作的视频。 2022年5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监能稽告知〔2022〕1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发改委36号令)“第三十三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由派出机构撤销许可,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规定,决定撤销你公司资质并给予警告,处三万元罚款。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苏监能稽罚字〔2022〕8号),你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办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268号汇杰广场21层 联系部门:江苏能源监管办稽查处 电话:025-83115290
2022年6月17日
原文链接:http://jsb.nea.gov.cn/news/2022-6/202262090741.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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