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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0号)

时间:2021-10-16作者:佚名来源: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江苏恒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春波
    详细地址: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共建村竹园头106号
    经我办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大唐淮南洛河发电厂出具的《证明》材料1份。
    2.对江苏恒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12月和2021年5月两次申请中填报人员分别抽查的记录。
    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发改委36号令)“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派出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有关规定,现对你公司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江苏能源监管办联系人:孔卫 
    联系电话:025-83115290     传真:025-83115045  
    地址:南京市中山路268号汇杰广场21楼 邮编:210008  
    电子邮件:12398jsb@nea.gov.cn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2021年9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jsb.nea.gov.cn/news/2021-10/2021101115154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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