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能办〔2021〕219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近日,中央网信办通报了我省有关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出现严重错情。为进一步做好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确保不发生类似事件,根据局领导批示指示要求及省政府办公厅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自2019年5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以来,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视程度和工作要求有了显著提高。国家和省政府信息公开监管部门定期对各地区政府部门网站公开发布的各类信息规范化程度进行抽查检查和日常考评,省里对发现信息文字性错误、文本格式不规范等问题将直接计入绩效考评成绩,对出现严重错误的进行通报并追责。局门户网站是社会公众便捷、全面获取信息的权威渠道,我局在省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中公开的文件类信息代表我局门面,效力与正式纸质文件等同,公开后接受社会监督,政府信息出现错误或者不规范容易引发群众的不满。
机关各处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思想认识,要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工作的严谨细致程度,对在省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局门户网站及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发布的文件、通知公告、工作动态等信息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确保公开信息符合规范标准。
二、进一步规范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按照“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在网站或其他媒体平台公开发布的信息,必须严格落实起草处室、核稿处室(局机关为办公室)、分管领导三级审查要求,明确责任分工,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前的审核把关,确保信息准确可靠,杜绝政治错误,杜绝泄密事件,杜绝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坚决杜绝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不规范、不标准等问题的发生。
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涉密,确保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
(二)是否存在政治错误,确保信息符合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
(三)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有关规定,是否对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五)信息来源是否正规、合法;
(六)是否有利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稳定;
(七)是否属敏感性问题,当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八)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九)信息中是否有错字、病句等基本表述差错;
(十)其他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把握的信息。
局办公室会同信息中心结合我局工作实际,重新制定了《吉林省能源局信息发布审核审批表》(附件1),对信息发布处室、信息审核部门、分管局领导三级审核审批流程进行进一步规范,新审批表自本通知下发后启用,请按照要求规范填写。另各处室、各单位日常起草的文件,如需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可在发文用纸“公开属性”和“公开方式”相应位置打“√”,经办公室核稿和局领导签批后直接交由信息中心发布,无须再填写《吉林省能源局信息发布审核审批表》。
三、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有关工作
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进一步提升主动公开力度,对涉及社会民生和企业关心的重大政策要及时对外发布,各部门按照《2021年吉林省能源局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及重点任务分工》积极落实相关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我局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办公室制定了《吉林省能源局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单》(附件2),根据具体情况由办公室直接办理或由其他部门按照办公室受理并提出拟办意见、承办部门办理、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反馈给办公室进行答复的流程进行办理。
机关各处室、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涉及我局的“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单处理、政府网站网民留言办理及日常政务咨询答复等政务公开相关工作。
四、积极开展自查整改
按照省里要求,发布信息要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杜绝政治性差错,避免知识性、文字性差错。不发布涉及法律风险、民族宗教、敏感国际关系等信息。不发布不利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信息。严格按照新华社、中国政府网等公开发布的权威信息,转引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论述、指示、批示等精神。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安排和新华社权威发布提法,转引建党100周年有关信息,不得擅自“造词”“造句”。坚决压实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强化主体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内容审核发布制度,杜绝因内容不当引发负面舆情。
为防止出现通报的类似问题,按照省政务公开办要求,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接到通知后要指派专人开展严密自查。对本处室、本单位历年来在局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上要求进行逐个检查筛查,及时发现问题后反馈给信息中心进行纠正整改,各直属事业单位还要对本单位门户网站及其他媒体平台上发布的信息进行自查整改。相关自查整改情况请于7月31日前报局办公室(联系人:黄成 联系电话:0431-80765203)。
附件:
1. 吉林省能源局信息发布审核审批表
2. 吉林省能源局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单
吉林省能源局
2021年7月7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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