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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0号)

时间:2021-07-17作者:佚名来源: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晓皓
    详细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浦路397号
    经我办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君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金湖国润新能源银涂99MW风电场项目风机吊装工程施工合同》。
    2.我办向业主单位金湖国润新能源有限公司印发的《整改通知书》(苏监能安改[2021]8号)。
    3.《金湖国润新能源银涂99MW风力发电项目整改回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有关规定,拟对你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苏能源监管办联系人:孔卫 
    联系电话:025-83115290     传真:025-83115045   
    地址:南京市中山路268号汇杰广场21楼 邮编:210008  
    电子邮件:12398jsb@nea.gov.cn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2021年7月2日

原文链接:http://jsb.nea.gov.cn/news/2021-7/202171417285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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