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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当延长30万吨/年以下升级改造煤矿前期手续办理时限的通知

时间:2021-07-02作者:佚名来源:吉林省能源局

吉能煤炭联〔2021〕209号

 

各有关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为深入落实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377号),进一步推动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提升我省煤炭行业发展水平,按照省政府批转各市(州)人民政府关于30万吨/年以下升级改造(改扩建)煤矿审批手续办理时限的意见,现就30万吨/年以下升级改造(改扩建)煤矿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当延长煤矿升级改造审批手续办理时限

  经综合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和我省煤炭供应保障的实际情况,原则同意适当延长30万吨/年以下升级改造(改扩建)煤矿审批手续办理时限。《关于印发<吉林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吉能煤炭联﹝2020﹞41号)确定的升级改造(改扩建)煤矿,最迟应在2021年11月30日前,将升级改造(改扩建)煤矿项目初步设计报送至吉林省能源局审查;升级改造(改扩建)煤矿的项目核准、环评、初步设计审批等手续不得晚于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加快推动煤矿升级改造工作

  相关产煤市(州)要加快推进30万吨/年以下煤矿升级改造(改扩建)工作,监督指导30万吨/年以下升级改造(改扩建)煤矿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吉能煤炭联﹝2020﹞41号)要求,尽快完成升级改造(改扩建)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储量核实报告、矿区总体规划编制与报批,抓紧办理升级改造(改扩建)煤矿项目核准、环评、初步设计审批等手续。支持30万吨/年以下升级改造(改扩建)煤矿在推进实施过程中调整纳入关闭退出名单。相关省直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加强煤矿改扩建(升级改造)工作政策支持和监督指导,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相关手续办理效率。

  三、严格执行煤矿升级改造工作要求

  除前期审批手续办理时限外,其他事宜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吉能煤炭联﹝2020﹞41号)有关要求执行。

  四、加强调度煤矿升级改造工作进展情况

  各产煤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8、10、12月30日前,将本辖区30万吨/年以下煤矿升级改造(改扩建)进展情况报送省能源局、省应急管理厅和吉林煤矿安监局。

  本通知所指煤矿不包括涉自然保护地的煤矿。

 

  吉林省能源局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吉林省水利厅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吉林省市场监管厅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1年6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nyj.jl.gov.cn/tzgg/tzgg/202107/t20210702_81255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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