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能煤炭〔2021〕79号
各产煤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完善煤矿产能登记公告制度开展建设煤矿产能公告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17〕17号)要求,现将截至2020年12月31日产能置换方案得到省级有关部门审查确认且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在有效期限内的建设煤矿,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在有效期限内的生产煤矿的产能情况予以通告。30万吨/年以下分类处置中涉及技改提能的煤矿,因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暂未批复,本次按分类处置前产能通告。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有效期限过期但符合相关部门对疫情防控期间有效期限延期规定的,本次通告按在有效期限内通告。
本次通告建设煤矿6处(涉及产能120万吨),生产煤矿34处(其中,产能核减3处,涉及产能350万吨;因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被注销,取消通告8处,涉及产能147万吨;矿井关闭,取消通告1处,涉及产能15万吨;重新通告3处,涉及产能120万吨;继续保留通告19处,涉及产能1274万吨)。
尚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在建煤矿项目,项目单位要承担一定规模的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建设煤矿产能置换方案经省级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未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的在建煤矿,不得办理项目投产有关手续,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产能不予通告。生产煤矿应在矿区显著位置公示煤矿生产能力和年度、月度生产计划,不得超能力生产。煤矿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经审查确认后,市(州)、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变更登记。实施减量化生产的煤矿要以登记通告产能为基础,严格落实减量化生产有关措施,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吉林省能源局
2021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