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能源资讯网!

当前所在: 首页 > 招标公告 > 正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号)

时间:2021-03-13作者:佚名来源: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玮
    详细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安乐路88号A-335室
    一、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以及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违法行为。
    二、针对你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罚款。
    针对你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等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罚款。
    现决定对你公司以上违法行为合并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万元罚款。
    三、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2021年2月18日 


原文链接:http://jsb.nea.gov.cn/news/2021-2/2021225171735.htm

>>上一篇:江苏能源监管办《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下一篇: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能源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政讯通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69940054 010-80447989 监督电话:17276752290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