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推进规划环评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衔接、指导入园建设项目环评改革,解决目前部分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主体责任不落实、规划环评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意见》提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将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落实到规划中。负责统筹区域内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引入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入园建设项目;对现有生态环境问题组织整改,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任务,督促污染企业做好退出地块的土壤、地下水等风险防控工作;加强产业园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并编制应急预案,细化明确产业园区及区内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责任,与地方政府应急预案做好衔接联动,切实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
《意见》要求,已经发布“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并组织实施的省份,其行政区域内国家级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可由生态环境部委托其所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召集审查,审查意见抄报生态环境部;具体委托工作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需求向生态环境部提出申请。省级以下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衔接,可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统筹安排。
《意见》强调坚持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防范环境风险为核心,系统梳理区域存在的环境问题,明确制约产业园区环境质量改善的主要因素,落实排污许可证全覆盖工作部署,调查产业园区主要污染行业、污染源和污染物,分析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和减排潜力,预测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对规划的产业定位、布局、结构、发展规模、建设时序、运输方式及产业园区循环化和生态化建设等方面提出优化调整建议,推进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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