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能源局行政处罚公告 | |
被处罚个人 | 曹荣 |
案件名称 | 黔西南兴仁市祥隆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兴仁县李关乡祥隆煤矿“5·3”顶板事故暂停相关责任人员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资格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黔(能)煤安罚〔2024〕45-1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年7月17日 |
处罚结果 | 暂停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从业资格(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编号:420582********3597)30日 |
处罚事由 | 根据黔西南兴仁市祥隆煤矿“5·3”顶板事故调查处理的决定,认定你个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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