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能源局行政处罚公告 | |
被处罚个人 | 王建军 |
案件名称 | 贵州吉顺矿业有限公司高店乡营兴煤矿“4·13”运输事故暂停相关责任人员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资格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黔(能)煤安罚〔2024〕43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年7月10日 |
处罚结果 | 暂停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从业资格(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编号:230902********0912)30日 |
处罚事由 | 根据高店乡营兴煤矿“4·13”运输事故调查处理的决定,认定你个人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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