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修订出台《山西省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有效遏制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此次修订是在2023年制定的《山西省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基础上,重点对组织领导、人员选派、工作职责、考核奖励、监督管理、压实责任、完善保障和常建长效等8个方面进行修订完善。
修订的《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是本级矿山安全监管专员(以下简称“监管专员”)制度落实的责任主体。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为本级监管专员主管部门。监管专员以政府财政保障工资福利等待遇的矿山安全监管人员为主体统筹选派,每年至少对监管专员进行一次轮换调整。同时,将此前煤矿安全监管专员的兼职监管调整为专职监管,实行“指定两人监管+多人编组巡查”和“周巡查、月覆盖”的监管模式。
监管专员实行年度专项考核制度,将专项考核与年度考核有机结合,专项考核结果为优秀和合格的,在精神奖励的基础上再予以物质奖励,提高监管积极性。由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在网站公示监管专员信息,要求监管专员向企业发放廉政监督卡,主动接受社会和监管对象监督,同时定期组织监管专员进行工作述职。
此外,修订的《制度》增设责任追究章节,明确了责任倒查的原则、情形和程序等,对日常检查发现的对标对表应查不查、故意弄虚作假,对隐蔽采掘作业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失管等情形,明确要责任倒查,以严的问责倒逼责任落实。
我省要求,各市、县要结合实际,将原有的煤矿安全监管专员、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驻矿安监员三支煤矿安全监管队伍有机整合,全力建成一支职责明晰、权责一致、精干专业、监管得力、廉洁担当的安全监管专员队伍,努力实现“1+1+1>3”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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