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国家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主题,在国家法官学院与香港法官及司法人员内地交流访问团座谈交流。孙若丰 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有哪些“特色”?如何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还应如何不断完善,以适应新时代新发展阶段经济社会发展需要?10月30日,国家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主题,在国家法官学院与香港法官及司法人员内地交流访问团座谈交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特色”是什么?“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到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在内地实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特色’在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职权法定”……张军从各国、各地区不同的历史传统、发展现实和与其相适应的司法制度入手,阐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鲜明“特色”,指出这项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探索符合国情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伟大创举,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重要成果,也是在我们国家政治制度、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等基础上综合发展的结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在哪?“不是说比人家好,而是更符合我们的实际:适合我们的国情,适应我国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制度,能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发展变化、与时俱进,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张军从改革开放40多年来党领导人民创造的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切入,详细介绍了随着经济社会的飞跃发展,我国法律制度建设从“有没有”到“好不好”、司法制度随之跟进变革、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情况。重点介绍了近年来内地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做实“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不断推动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势落实为法院工作效能优势的一系列举措和取得的成效。
我国司法制度的成功实践带来怎样的认识、思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充分发挥作用的根本保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从我国传统政治、法学思想中找到源流,坚定‘四个自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排斥借鉴别国的司法制度”……张军结合古今中外事例、案例、数据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取得的巨大成功,是中国共产党坚强领导的结果,也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推动的结果,必须真正了解、理解自身的文化理想、文化价值,有自信,才不怕接触、愿意了解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制度,同时也才能有坚守的定力、奋发的勇气和发展、完善的信心。
我们的司法制度就此止步么?“肯定不是。好的制度并不意味着完美。相反,能够适应本国国情并随之不断发展的制度才是最富生命力的”“我们的司法制度还有不少体制机制上不完善的地方,司法权威和公信还不够、司法人员整体素质还需不断提升等等,都需要通过改革来解决”……张军结合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简要介绍了内地法院下一步工作重点和方向。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之所以具有蓬勃生命力,就在于它具有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科学品质,能够实现自我完善和发展。内地法院愿与香港各位法官、法律同仁加强司法交流合作,发挥香港所长、服务国家所需,共同在“一国两制”下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贡献力量。
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交流访问团成员参加座谈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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