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能源监管局高度重视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从规划政策、市场建设、电网接入等方面持续发挥监管作用,推动出台新型储能产业政策,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实现。
一是坚持规划引领。积极向广东、广西、海南省(区)政府建言献策,对三省(区)“十四五”期间新型储能发展提出规划建议。二是制定配套监管措施。印发《关于加强南方区域新型储能发展应用监管工作的通知》(南方监能行业〔2022〕34号),对新型储能规划实施、并网接入、市场机制建设、调度运行等方面提出监管要求和措施,督促相关方面共同推进国家政策落实和新型储能产业健康发展和高效应用。三是配合出台地方支持政策。推动广东、广西两省区分别出台《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3〕4号)和《加快推动广西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桂发改电力规〔2023〕217号),在顶层设计上加大新型储能布局建设支持力度,引导促进新型储能健康有序发展。四是加快新型储能市场建设和机制供给。先后通过修订南方区域“两个细则”、建立市场机制引导参与电能量和辅助服务市场交易,为新型储能明确市场主体定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提供制度保障。五是加强并网接入监管。督促指导电力调度机构和电网企业研究制定新型储能设施并网调度运行规程和调用标准,协调解决第三方独立储能并网接入问题,确保新型储能并得上、用得好。
近日,我局上报的《关于新型储能电站支持政策和有关建议的报告》得到了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领导的充分肯定,批示要求加快推动广东新型储能发展。下一步,南方能源监管局将按照国家能源规划政策要求和领导有关批示精神,推动国家新型储能发展目标、产业政策加快落实,探索新型储能“一体多用、分时复用”市场交易机制和运营模式,推动新型储能调度运行机制不断完善,助推南方区域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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