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能源资讯网!

当前所在: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东北区域电力建设工程备案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时间:2022-08-06作者:佚名来源: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

  《东北区域电力建设工程备案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备案范围,优化备案工作流程,强化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东北能源监管局依据最新法律法规,结合东北区域实际,对《东北区域电力建设工程备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就文件出台背景、修订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原版《细则》自2014年实施以来对强化东北区域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管理,规范电力建设工程备案工作起到积极作用。但近年来,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发生了较大变化,属地为主的安全监管要求逐步落实,“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提出全新要求。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调整第二条,规范备案范围。东北区域发电、电网企业依法取得投资项目备案、审批、核准的电力建设工程,包括发电、输电、配电等电力建设工程依法开展电力建设工程备案。依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和事故统计工作的通知》明确:“海上风电、5万千瓦以下的小水电,供热供气、余热余压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等兼具电力(热力)属性的市政或综合利用工程,用户的电力设施、分布式发电等”项目不属于电力建设工程备案范围。

  (二)调整第五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电力建设工程备案时限。建设单位应在电力建设工程开工报告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东北能源监管局提交备案材料。

  (三)增加第七条,落实“放管服”要求。明确“电力建设工程备案采取电子化备案方式,相关材料应通过东北区域电力安全监管平台上传”。

  (四)调整第九条,明确备案审查限时办结要求。“东北能源监管局在收到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申请后,对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不受理、退回补充材料决定。对于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在受理备案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备案回执,并通过东北区域电力安全监管平台公示”。

  (五)调整附录相关证明2项材料清单。

  1.删除“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封面、审批页、目录”、“建设项目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封面、审批页、目录”;

  2.增加“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证书”“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书”。

  


  


原文链接:http://dbj.nea.gov.cn/zwfw/zcfg_148630/202203/t20220310_4525456.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和再培训大纲编制规范》政策解读

>>下一篇: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关于准予陕西千弘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等承装(...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能源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政讯通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69940054 010-80447989 监督电话:17276752290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