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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北监能罚决字〔2022〕2号

时间:2022-03-11作者:佚名来源: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

吴忠市红寺堡区银变新能源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李忠强

   住      所:吴忠市红寺堡区新庄集乡洪沟滩村112号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在投资建设的卧龙电气红寺堡风电项目工程实施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吴忠市红寺堡区银变新能源有限公司《关于卧龙电气红寺堡150MW风电项目申请同意开展后续质监工作的请示》;

   2.吴忠市红寺堡区银变新能源有限公司《项目整体情况和主要时间节点的说明》《项目开工报告》;

   3.询问笔录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十三条之规定,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六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形。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处罚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标注的缴款码,将处罚款项通过代理银行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1.送达回执

         2.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2022年3月7日

 


原文链接:http://xbj.nea.gov.cn/website/Aastatic/news-2303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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