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华北监能许可〔2021〕36号
廊坊嘉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0年9月24日向我局申请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经核查,你单位提供的付忠祥、孟庆春、陈宝奎、高云龙、王环宇、王太伟、杜庆海等7名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电工)为虚假材料。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你单位四级承装、四级承修、四级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021年6月7日
华北能源监管局综合处 2021年6月1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