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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廊坊嘉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行政许可的决定

时间:2021-06-18作者:佚名来源:国家监管局华北监管局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华北监能许可〔2021〕36号


廊坊嘉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0年9月24日向我局申请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经核查,你单位提供的付忠祥、孟庆春、陈宝奎、高云龙、王环宇、王太伟、杜庆海等7名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电工)为虚假材料。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你单位四级承装、四级承修、四级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021年6月7日


华北能源监管局综合处                   2021年6月17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hbj.nea.gov.cn/adminContent/initViewContent.do?pk=f31778a3-7bea-4370-8f4b-cf5c047c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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