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保障建成设施持续稳定运行,改善农村水环境,提升群众生活品质,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明确,农村生活污水指行政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涤、洗浴和厨厕等家庭排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设施”)指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的构(建)筑物和设备,包括污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其他设施。
《办法》指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要求,明确具体管理责任部门,负责镇级自管设施的运行维护,督促村级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按要求进行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村级组织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指导下负责村级自管设施的运行维护,把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引导督促新建农房污水纳管处理。加强对设施运行日常巡查,及时劝阻影响设施正常运行或危及设施安全的行为,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办法》强调,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建立多元化运行维护资金投入机制,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参与、村级自筹、群众交费等方式,多方筹措运行维护资金,逐步构建政府、村集体、村民共同分担机制。科学测算运行维护资金需求,将政府扶持部分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办法》要求,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设施运行维护情况检查,并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纳入全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考核内容。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检查纳入日常工作,组织对处理规模在20吨/日以上的设施出水水质开展监测,检查结果通报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并抄送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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