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环保法制调研中心了解,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建设高颜值的生态花园之城,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进行了审查,认为其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指出,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日常监管,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及其沿途输送管网环境风险防控,建立水质监测预警和快速响应机制。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农业种植项目以及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现有的农业种植项目应当严格控制农药、化肥的使用,并逐步退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条例》强调,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依法实行名录管理,并将湿地名录向社会公布。湿地名录应当明确湿地的名称、行政区域、地理坐标、面积、类型、保护方式、主要保护对象、责任主体以及范围图、湿地类型分布图等图件和矢量数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因依法批准立项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包括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内容。
《条林》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推广生态循环农业和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推进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加强对农业农村污染源的监测预警,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明确运行维护单位,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水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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