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经2020年12月28日韶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1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自202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自2015年韶关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首部关于建筑垃圾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也是韶关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二部住建管理领域的实体法。它对加强和规范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居民生活环境及生活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
据环保法制调研中心了解,《条例》共六章四十一条,分为总则、排放与运输、消纳与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利用、处置等行为。
《条例》重在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明确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报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环境卫生住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条例》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须配备卫星定位装置,保持在线,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运输;要保持车身清洁,车辆标志、号牌信息,车轮不得带泥行驶;要全过程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泄漏、遗撒。从事建筑垃圾消纳场经营的单位应向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条例》鼓励和引导社会投入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利用项目,逐步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使用比例,鼓励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以推动全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针对建筑垃圾管理中的各类违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处罚条款和惩处力度,确保依法行政,提高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