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举措,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形成公平规范的环境执法守法秩序。”在国新办5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司长刘志全如是说。
据他介绍,《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总结近年来改革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意见,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同时在落实“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方面进行创新。
一是规范制度。对排污单位实行分类管理,明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管理类别。规范申请与审批排污许可证的程序,明确审批部门、申请方式、材料要求、审批期限,以及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条件和排污许可证应当记载的具体内容。
二是加强监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证排污,排污行为必须与排污许可证相符,要求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如实提交执行报告及公开排放信息。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证监管,将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
三是强化责任。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责令限制生产、关闭等处罚。对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的,依法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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